韓國地方政府
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,“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,管理財產,并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”。
地方自治法于1949年通過。地方議會于1961年被軍政府解散。盡管社會各界,特別是民主人士呼吁恢復地方自治,但樸正熙獨裁政府拒絕舉行地方選舉。
但是,20世紀70和80年代,地方經濟飛速發展,加強了爭取地方自治的要求。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,中央政府在80年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,并計劃恢復地方自治。自1985年開始,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,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。
1988年,中央政府修訂了地方自治法。根據新法,漢城特別市、6個自治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。漢城的區、自治市、市(小市)和郡被定為低級地方政府實體。這種區分是為了分段推行地方自治。
韓國于1991年3月舉行了小行政單位(小市郡和大城市的區)的議會選舉,1991年6月舉行了大行政單位(大城市和道)的議會選舉。修改后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對地方政府進行檢查和審計。1995年舉行了地方政府長官的選舉。
目前,韓國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較低級別的地方政府,其中包括74個市政府、89個郡政府和自治市內的69個區政府。
地方社區的長官主管各自的市、邑或面的行政事務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職能,例如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以及評估和征收地方稅和各種服務費用。各級地方政府都有教育委員會處理各社區有關教育和文化的事務。
道政府介于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,其行政系統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系統。
市政府通過行政區(洞)系統向居民提供服務。每個市政府下轄幾個區政府。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,具體處理選民的需求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。